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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制度

 

发布日期:[2023/7/13 16:21:47]    来源:泰安市口腔医院

 

1.由医务科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2.医务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1)患者本人或其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2.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2.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

3、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

4、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5、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科室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医务科,派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医务科复印。

6、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如有需要到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7、医务科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费用。    

8、如需邮寄服务,请提供详细邮寄地址,并收取相应的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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